国际贸易中的议付信用证
UCP500和UCP600均规定,任何一份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其适用于何种兑付方式。按照兑付方式的不同,信用证又可分为议付信用证、即期付款信用证、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四种。
国际贸易中的即期付款信用证
凡注明“付款兑付”(Available by Payment)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。按付款期限的不同,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。
国际贸易中的承兑信用证
注明“承兑兑付”(Available by Acceptance) 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(Acceptance Credit)。承兑信用证必须要求受益人提供以被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,不得要求出具以进口人等商号或非银行机构为付款人的汇票。
国际货物贸易之信用证的含义
UCP600在第二条“定义”中规定:“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,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,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。”
国际贸易支付之汇付的特点及条款
汇付虽是以银行为媒介进行国际结算的,但银行在此过程中仅承担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,而对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不提供任何担保。汇付的实现,取决于商人的信用。
国际贸易支付之托收的含义
托收(Collection)是委托收款的简称。国际商会制定的《托收统一规则》(URC522)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: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/或商业单据,以便取得付款/承兑,或凭付款/承兑交出商业单据,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。
国际贸易支付之托收委托书
托收委托书是约束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。按照国际商会《托收统一规则》(URC522)的规定,一切托收业务都必须附有委托书(Collection Order),以便对办理托收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指示,并注明该托收按照《托收统一规则》(URC522) 办理。